(2024年3月14日市政協機關黨組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中共政協莆田市委員會機關黨組(以下簡稱“市政協機關黨組”)工作,提高機關黨組議事決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等黨內法規規定,結合市政協機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政協機關黨組在中共莆田市委、中共莆田市政協黨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條 市政協機關黨組由黨組書記、副書記、黨組成員組成。
機關黨組書記主持機關黨組全面工作,負責召集和主持機關黨組會議,組織機關黨組活動,簽發機關黨組文件。
機關黨組副書記協助機關黨組書記工作,受機關黨組書記委托履行相關職責。
機關黨組成員根據集體決定和個人分工抓好分管工作,同時加強相互之間的協同配合,形成整體合力。
第四條 市政協機關黨組傳達、討論和決定機關下列重大事項:
(一)傳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中央重要決策部署和省委、市委重要工作要求以及市政協黨組重要工作安排,結合機關實際,研究制定貫徹落實意見;
(二)需要報請上級黨組織批準或審定的重要事項,下級黨
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三)機關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固定資產處置、預算安排等事項;
(四)機關內部管理、職能配置、機構設置、人員編制事項;
(五)機關管理權限范圍內的重要人事任免,提請市政協黨組研究決定;
(六)機關干部的招錄、交流、考核、職工教育培訓、獎懲及紀律處分等事項;
(七)上級對機關開展的巡視巡察、督查檢查、審計等重大事項和相關問題的整改落實;
(八)機關黨的政治建設、理論武裝、意識形態、統戰工作、黨風廉政建設、基層黨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等機關黨的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九)機關意識形態、精神文明、效能建設、績效管理、模范機關、平安創建、保密機要、老干部工作等事項,以及工會、婦委會等群團組織工作;
(十)機關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的處理;
(十一)其他應當由機關黨組討論和決定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政協機關黨組及其成員應當自覺加強自身建設,堅定政治信仰,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嚴守黨的紀律規矩,弘揚黨的優良傳統作風,不斷提高領導本領,敢于擔當負責,自覺接受監督,在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終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上作表率。
第六條 完善市政協機關黨組向市政協黨組請示報告制度,市政協機關黨組每半年向市政協黨組報告1次工作,對市政協機關黨組重要工作和機關黨組自身建設主要問題及時請示匯報。
第七條 市政協機關黨組議事決策應當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重大決策應當充分協商,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八條 市政協機關黨組作出重大決策,一般應當經過調查研究、征求意見、充分醞釀等程序,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按照規則由集體討論和決定。
第九條 市政協機關黨組討論和決定基層黨組織設置調整和發展黨員、處分黨員事項,應當嚴格按照黨章黨規和黨中央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市政協機關黨組議事決策一般采用機關黨組會議形式。機關黨組會議由黨組書記或者受書記委托的副書記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
第十一條 市政協機關黨組會議議題由機關黨組書記提出,或者由機關黨組成員提出建議,經匯總后報機關黨組書記綜合考慮后確定。
第十二條 市政協機關黨組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機關黨組成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和決定干部任免、處分黨員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機關黨組成員到會。機關黨組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會議議題涉及機關黨組成員本人或者親屬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關黨組成員應當回避。
第十三條 根據工作需要,市政協機關黨組會議可以請不是機關黨組成員的市政協工作機構負責人列席。會議召集人可以根據議題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四條 市政協機關黨組成員及列席會議人員要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和保密規定。
第十五條 市政協機關黨組會議議題提交表決前,應當進行充分討論。會議表決可以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組成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機關黨組成員的書面意見不得計入票數。表決實行會議主持人末位表態制。會議研究決定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表決。會議表決結果應當由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十六條 市政協機關黨組決策一經作出,應當堅決執行。機關黨組成員應當在職責范圍內認真抓好機關黨組決策貫徹落實,工作推進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向機關黨組報告。機關黨組應當建立有效的督查、評估和反饋機制,確保機關黨組決策落實。
第十七條 市政協機關黨組會議由專人負責記錄,必要時編發會議紀要,并按照規定存檔備查。
第十八條 本規則由市政協機關黨組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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