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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共政協莆田市委員會機關委員會工作規范
【發布日期:2024-10-16】 【來源:本站】 【閱讀:次】


(2024314市政協機關黨組會議修訂

 

為切實加強中共政協莆田市委員會機關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政協機關黨委”)建設,提高機關黨建工作科學化水平,增強基層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斗力,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意見》《中國共產黨工作機關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省委、市委實施辦法,以及黨內有關規定,結合市政協機關實際,制定本工作規范。

第一條  市政協機關黨委在市政協機關黨組、市直機關工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領導機關各黨支部組織建設。

第二條  市政協機關黨委建設的總體要求: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加強新時代人民政協黨的建設工作的若干意見》,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以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為主線,堅持解放思想、改革創新,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牢牢把握服務中心、建設隊伍兩大任務,大力加強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深入開展模范機關創建活動,努力建設政治型、學習型、效能型、服務型機關黨組織,為完成機關各項任務提供堅強保證。

第三條  市政協機關黨委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選舉工作按照《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及市直機關黨工委的有關文件精神組織實施。

第四條  市政協機關黨委一般由7人組成,其中書記1人,專職副書記1人,副書記1人;委員4人,黨齡一般不低于3年,當選后年齡一般能任滿一屆。

委員在任期內出缺超過三分之一的,應召開黨員大會補選。書記、專職副書記、副書記在任期內任免的,應報市直機關工委審批。

第五條  市政協機關黨委書記一般由秘書長擔任。

第六條  市政協機關黨委的基本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積極創先爭優,團結、組織黨內外干部和群眾,為服務綠色高質量發展先行市建設提供有力保證。

(二)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同時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學習黨的歷史,廣泛學習經濟、政治、文化、科技等方面知識,建設學習型黨組織。

(三)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和服務,提高黨員素質,增強黨性,督促黨員履行義務,維護黨的紀律,關心關愛黨員,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

(四)對包括黨員領導干部在內的機關黨員進行監督,督促黨員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員嚴格遵守黨紀國法政紀。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嚴格執行黨的紀律,堅決同腐敗現象作斗爭。

(五)做好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眾意見,維護群眾的正當權益,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困難,推進機關精神文明建設與和諧機關建設。

(六)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培養和考察,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七)協助機關黨組管理機關基層黨組織。

第七條  市政協機關黨委書記、專職副書記、副書記和其他委員都要切實負起責任,按職責分工抓好工作落實。

機關黨委書記主持全面工作,做到思想到位、責任到位、工作到位、精力到位。其主要職責是:召集黨委會,研究安排黨委工作;組織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主持制定并組織實施機關黨的工作規劃;深入支部調查研究,指導和推動工作;抓好黨委班子自身建設;及時向機關黨委傳達市政協黨組、機關黨組對機關黨建工作的意見,協調有關方面為機關黨委開展工作創造條件。

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協助書記工作,主持機關黨委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受機關黨委書記委托,召集黨委會,安排工作;具體組織實施黨建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深入支部調查研究,檢查、指導、督促工作;了解黨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思想狀況,以及對政協機關重要決策、工作部署、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等方面的意見建議,向政協機關黨組匯報;經常與委員保持溝通聯系,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

第八條  市政協機關紀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經常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

(二)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機關黨員干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三)協助機關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四)檢查、處理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

(五)受理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行為的檢舉和黨員的控告、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機關紀委書記主持機關紀委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1.召集紀委委員會議,研究安排紀檢工作;2.組織實施和督促落實紀檢工作年度計劃;3.深入基層調研,及時提出加強紀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4.認真受理、處理與紀檢有關的來信來訪;5.加強紀委班子自身建設,提高紀檢工作水平;6.完成上級紀檢機關和機關黨委交辦的工作,及時向上級紀委(紀工委)報告工作。

第九條  市政協機關黨委按照建設學習型、服務型、創新型黨組織的要求,做好黨員的教育、管理、服務、培養和發展工作,推進黨內民主,開展黨內監督,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一)按照學習型黨組織的要求,抓好黨員的學習教育。根據上級規定的學習內容和有關要求,組織黨員參加集中學習教育活動,督促黨支部認真制訂學習計劃并組織實施。黨員每年參加教育培訓的時間一般不少于32學時。

(二)嚴格黨的組織生活。一般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黨委委員會議,討論、研究和決定有關事項,遇有重大情況隨時召開。定期發布黨支部重點工作提示,督促黨支部堅持“三會一課”制度,落實黨支部每半年召開一次組織生活會要求。

(三)做好黨員經常性管理和服務工作。及時登記并更新黨員名冊;辦理黨員轉移組織關系手續;做好黨費收繳工作;建立健全黨內激勵、關懷、幫扶機制,了解黨員需求,及時反映涉及黨員切身利益的重要情況;走訪慰問老黨員和困難黨員。

(四)做好發展黨員工作。按照“控制總量、優化結構、提高質量、發揮作用的總要求,做好入黨積極分子、預備黨員的培養、教育、考察和發展工作。

(五)推進機關基層黨內民主建設。改進機關黨委和黨支部換屆選舉工作,規范差額提名、差額選舉,實行由黨組織推薦、黨員群眾推薦和黨員個人自薦相結合的辦法公開推薦機關黨委候選人人選,通過黨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機關黨委委員、書記、副書記;做好市黨代會代表的推薦選舉工作;向黨員報告機關黨委工作開展情況和加強自身建設情況,并接受黨員評議。

(六)強化基層黨內監督。定期檢查公布黨員參加組織生活和黨員領導干部參加雙重組織生活情況;支持機關紀委履行職責,加強黨風黨紀教育,嚴肅查處黨組織和黨員的違紀行為。

(七)開展思想政治工作。深入開展理想信念教育,大力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使之成為機關工作人員自覺遵守的基本行為準則。每年至少分析一次黨員干部職工群眾的思想狀況;黨員領導干部帶頭做好教育引導工作。

(八)深入開展創建模范機關活動。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以創建“讓黨中央放心、讓人民群眾滿意”模范機關為目標,以建設“政治型、學習型、效能型、服務型”機關為抓手,聚焦政治建設、組織建設、隊伍建設、作風建設和能力建設,全方位、系統性推進模范機關創建工作與政協業務工作深度融合。深入開展黨支部“達標創星”活動,不斷提升模范機關創建工作質效和水平。

(九)推進機關精神文明建設。深化文明創建活動,積極開展機關黨支部與掛鉤扶貧村、社區、學校等結對共建,推動志愿服務和社會公益行動。經常開展積極向上、形式多樣的文體活動,豐富機關文化生活。

(十)樹立和學習身邊先進典型。按照上級黨委部署,做好先進基層黨組織和優秀共產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評選表彰的推薦工作,積極做好先進典型的培育、推薦和宣傳工作。

第十條  堅持重大問題由市政協機關黨委會議集體討論決定。黨委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到會方能舉行。

黨委會議議題由書記、副書記商議確定,其他黨委委員可以對會議議題提出意見建議。會議召開的時間和議題,除臨時召集的以外,一般應提前通知黨委委員,同時提供必要的材料。

黨委會議的議事范圍:

(一)學習、研究上級黨組織的有關文件和指示精神,結合實際提出貫徹落實的意見。

(二)圍繞市政協機關中心工作,研究、解決機關黨的建設中存在的重要問題,審議召開重要會議及重要活動的方案。

(三)研究機關黨的思想政治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以及加強黨員干部、職工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等問題。

(四)討論制定黨委年度工作計劃和一個時期的工作安排。

(五)聽取和討論紀委的工作匯報,研究和提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開展反腐敗工作的意見。

(六)討論通過報送上級黨組織的重要文件。

(七)討論和審批所屬黨支部發展新黨員的意見。

(八)審議(審批)黨員黨紀處分決定。

(九)討論通過機關黨委換屆選舉方案和機關黨委向黨員大會所作的工作報告。

(十)討論研究由市政協機關黨委表彰或向上級黨組織推薦表彰的先進黨支部和優秀黨員、黨務工作者,以及黨費開支情況等重要事項。

市政協機關黨委會議通過的重要文件,由書記簽發;決定的事項由專職副書記負責督辦,并將落實情況定期向黨委匯報。

第十一條  加強黨務干部隊伍建設。定期開展黨務干部業務培訓,合理安排黨支部書記(委員)參加市直機關工委組織的培訓。

第十二條  落實機關黨建責任制。每半年至少向市政協機關黨組報告工作一次,每年至少向市直機關工委報告工作一次,如遇重要工作或重大事項應及時請示報告。健全機關黨委委員聯系黨支部工作制度,與所聯系黨支部保持經常聯系和溝通,幫助和指導黨支部加強自身建設。

第十三條  本工作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