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市政協機關黨組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莆田市政協機關工作需要,推進市政協機關公文辦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參照有關規定,結合市政協機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協機關公文是市政協機關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全國政協、省政協和中共莆田市委有關要求的重要方式,是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的重要工具,各委室必須認真做好公文處理工作。
第三條 公文處理工作是指公文擬制、辦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條 公文處理必須堅持集中統一與分工負責的原則,做到準確、及時、安全。各委室應嚴格按照各自的職權范圍行文。
第五條 辦公室主管市政協機關公文處理工作,負責機關公文處理相關制度的制定、修訂、解釋,定期指導和督促檢查機關各委室的公文處理工作。
第六條 各委室應當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隊伍建設,提高公文處理能力。
第二章 公文種類
第七條 市政協機關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決議。適用于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決定。適用于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意見。適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四)通知。適用于發布、傳達要求有關部門、單位周知或者落實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
(五)通報。適用于傳達重要精神、告知重要情況,表彰先進、批評錯誤。
(六)報告。適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詢問,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請示。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八)批復。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或相關部門和單位請示事項。
(九)函。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
(十)紀要。適用于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條 公文格式通常由公文名稱、發文字號、簽發人、秘密等級、緊急程度、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印章、發文時間、附注、抄送機關等部分組成。
(一)公文名稱(即發文機關標識),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規范化簡稱加“文件”二字組成,置于公文首頁上端居中。公文名稱和文頭的橫線,均用紅色套印。
(二)發文字號,包括發文機關代字、年號(用六角括號括入)、順序號,置于公文名稱之下,橫線之上正中。
(三)公文標題,置于橫線之下,一般應標明發文機關全稱、公文主要內容和文種。在標題中,附轉發有關公文應加書名號外,其他不加書名號。
(四)會議通過的公文,如“決議”“決定”,應在標題之下的括號中注明會議名稱和通過日期(如某年某月某日某某會議通過)。
(五)簽發人,供上行文用。置發文字號右側空兩個字,注明簽發人姓名。
(六)秘密公文的秘密等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種,在公文首頁左上角。絕密公文應編份數順序號,注在左角密級之上。
(七)緊急公文的緊急程度分為“特急”“急”兩種,注在公文首頁左上角密級之下。
(八)根據公文內容涉及的范圍確定主報、抄報機關和送發機關,送發機關順序應是先黨委機關及其職能部門(按順序排列,下同)后政府機關及其職能部門,再人大常委會機關、軍事機關、檢察院、法院、新聞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如有省級機關應將省級機關排列在前),最后是市政協領導和機關各委室。
(九)主送機關置于標題之下、正文之上,起頭頂格。機關名稱應為全稱或規范化簡稱。決定、決議和規定,主送機關應置于公文末頁的抄送機關欄內第一行,注明“主送”。
(十)附件應在正文之后,落款日期之前,注明附件名稱和順序。批轉和轉發的公文,在標題和正文中已有表述,不再作為附件加注。
(十一)正式公文一律加蓋印章。蓋印章的公文不寫機關名稱。批轉和轉發的公文應將印章改寫成機關名稱。成文日期以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準。幾個機關會簽的公文,以主辦機關負責人最后簽發的日期為準。當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處不能容下印章時,應調整行距、字距解決,使印章與正文同處一面,不得采取標識“此頁無正文”的方法。幾個機關的聯合發文,應按文頭上排列的機關順序蓋印。
(十二)附注用于直接發到市政協委員或常務委員的普發性公文(如此件發到全體委員)等,應注在落款之下靠左側并加括號。
(十三)抄送機關置于公文末頁下端,上下標以橫線。
(十四)印發機關置于抄送機關欄下一行,注明公文的印發機關名稱和印發日期。
(十五)頁碼編注,公文應按張頁的順序編注頁碼。
第九條 公文的版式按照《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標準執行。
第四章 行文規則
第十條 市政協機關的行文關系,應根據自己的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
第十一條 向上級機關的請示,一般只主報直接上級機關,如需報其他相關的上級機關,用并報或抄報形式,主報機關負責答復請示問題。
第十二條 平行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告之事項、聯系工作、互相申請解決有關事項,相互行文時用函,不用請示、報告和批復。
第十三條 向上級機關報送請示、報告,不可同時向下級機關發送;向平行和不相隸屬機關重要行文,可以抄報直接上級機關。
第十四條 向上級機關的請示,必須一文一事,不得一文數事。請示和報告要分開,不要寫為請示報告,或把請示寫成報告,也不要在報告、簡報或情況反映、送閱件中夾帶請示問題。
第十五條 向上級機關的請示,除上級機關的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的公文可直接呈送負責人外,其他公文一律不得直接呈送負責人審批,也不要在報上級機關的同時又報送負責人。
第十六條 向上級請示工作,報告情況不得越級行文,因緊急、特殊情況必須越級請示、報告時,應說明情況并抄報越過的機關。
第五章 公文擬制
第十七條 公文擬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審核、簽發等程序。
第十八條 公文起草應當做到:
(一)公文內容要符合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
(二)符合市政協的實際情況,完整、準確地體現本會及領導意圖。
(三)重點突出,觀點鮮明,結構嚴謹,條理清楚,文字精煉,書寫工整,標點準確,篇幅力求簡短。
(四)公文用詞要準確、規范,使用簡稱時,應先用全稱,在全稱后面括號內注明簡稱,不寫不規范的字和自造的簡化字。
(五)人名、地名、數字、引文要準確,文件中時間應寫具體年月日,如多次使用,第一次書寫年月日,以后可省略年;引用公文,應注明被引用公文的發文單位、時間、標題(加書名號)和文件字號(加括號),引用的原文加引號。
(六)公文中的數字除必須使用漢字外,其他數字均用阿拉伯字書寫。在同一公文中,數字的使用應前后一致。
(七)根據公文內容準確地擬定公文標題和使用公文種類。
第十九條 為確保公文質量,必須認真做好公文的校對、審核、簽發工作。
第二十條 公文審核的重點:
(一)是否需要行文;
(二)是否符合公文報批程序和行文規則;
(三)公文內容是否符合起草公文的有關要求;
(四)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公文審核簽發程序:
(一)負責起草公文的委室負責人簽字后送辦公室分管領導核稿并簽字;
(二)市政協黨組公文,由秘書長及分管領導會稿后,送黨組書記或黨組書記委托的副書記簽發;市政協公文,由秘書長及分管領導會稿后,送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簽發;市政協機關黨組公文,由機關黨組書記或機關黨組書記委托的副書記簽發,重要文件須報市政協黨組書記或黨組副書記審閱后再簽發;市政協辦公室公文由辦公室主任或辦公室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簽發,重要文件須報秘書長、主席或分管副主席審閱后再簽發;市政協專門委員會公文,由專門委員會負責人簽發,重要文件須送分管副主席審閱后簽發。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負責人審批和簽發公文要認真負責,簽署自己的具體意見、姓名和日期,不能只簽姓不簽名,或只簽名不簽姓,也不能劃圈代替,文字不能批在裝訂線左側。
第二十三條 草擬、修改、審批、簽發公文應用鋼筆或毛筆,不能使用鉛筆、圓珠筆、紅水筆或其他顏色筆。印出的公文由負責公文起草的科室進行校對。
第六章 收文辦理
第二十四條 市政協收文辦理的基本任務是收發、登記、分辦、傳遞、承辦、審批、印制、立卷、歸檔等,要做到及時、準確、保密。
第二十五條 市政協收文辦理工作在秘書長領導下,按照分工負責的辦法進行。市政協辦公室秘書科統一辦理公文收登、傳遞、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收文辦理主要程序:
(一)市政協辦公室秘書科對收到的各種公文、資料,應及時進行登記,一般先送辦公室分管副主任提出分辦和擬辦意見后,送有關領導閱示,重要的急件應視其內容直接送主席、秘書長或有關領導;
(二)對中央、省委、市委和國務院、省、市政府的公文,要按照規定的閱讀范圍送閱,需要貫徹執行的公文,送有關處室,由其根據領導批示提出貫徹執行意見;
(三)收到上級領導批示的查辦件,上級政協發來需要辦理的公文和有關單位商洽工作的函,提出擬辦意見后,送分管秘書長批辦后轉辦。
(四)各單位送來的抄送件、簡報、送閱件、參考資料等,經核定后,分送有關領導和科室負責人閱讀;各單位給市政協領導的會議通知、請柬、參觀票等,按照領導分工辦理,必要時由秘書長協調處理。
第二十七條 各委室承辦和催辦公文的要求:
(一)各委室根據各自的業務分工,承擔有關公文的承辦和催辦工作;
(二)各委室收到交辦的公文后,應仔細研究公文內容和要求,認真辦理,辦理結果應及時向領導匯報并答復來文單位;
(三)市政協報上級領導機關請示事項的公文,由起草公文的委室催辦,并向有關領導匯報辦理結果;
(四)領導批示的查辦件,由秘書科送秘書長批辦后送有關委室進行轉辦和催辦;
(五)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決定的事項,由秘書科轉辦和催辦;
(六)各委室轉往外單位辦理的有關公文,按照誰轉辦誰催辦的原則辦理;
(七)公文一般應在十五天內辦完并答復辦理結果。另有辦理時限要求的,應按要求辦結;逾期未辦結的,應說明原因。
第二十八條 公文辦理完畢,應按照要求,及時將公文正文、定稿和有關材料送秘書科檔案室存檔。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保存應歸檔的公文。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政協機關及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文管理制度,確保管理嚴格規范,充分發揮公文效用。
第三十條 市政協機關公文由辦公室秘書科統一管理。建立機要保密室和機要閱文室,并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配備工作人員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設施設備。
第三十一條 公文的印發傳達范圍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執行;需要變更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批準。
第三十二條 復制、匯編機密級、秘密級公文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并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復制、匯編的公文視同原件管理。復制件應當加蓋復制機關或部門戳記。翻印件應當注明翻印的機關名稱、日期。
第三十三條 涉密公文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和有關規定進行清退或者銷毀。
第三十四條 不具備歸檔和保存價值的公文,在案卷移交后,經鑒定和主管領導批準后可以銷毀。銷毀涉密公文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登記手續,確保不丟失、不漏銷。個人不得私自銷毀、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五條 提案、建議案的處理按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有關規定、程序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1.收文辦理工作流程圖
2.發文辦理工作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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