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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莆田市政協機關印章使用管理規定
【發布日期:2024-10-16】 【來源:本站】 【閱讀:次】
(2024年3月14日市政協機關黨組會議修訂)
一、市政協黨組、政協莆田市委員會、市政協機關黨組、市政協辦公室、市政協機關黨委、市政協機關工會委員會的印章(含鋼印等)由機要秘書管理,各委室、下屬各事業單位、各黨支部的印章各自有專人管理。 二、加蓋市政協黨組印章的公文材料等,須由市政協黨組書記或經授權的市政協黨組成員簽批用印;加蓋政協莆田市委員會印章的公文(含介紹信、證書、報表等)材料,由市政協主席或委托副主席、秘書長簽批用印,有明確工作分工的按工作分工由副主席簽批用印;加蓋市政協辦公室印章的公文(含介紹信、證書、報表等),由市政協秘書長或辦公室主任簽批用印;加蓋市政協機關黨組印章的公文材料等,由市政協機關黨組書記簽批用印;加蓋市政協機關黨委印章的公文材料等,由市政協機關黨委書記簽批用印;加蓋其他委室印章的公文(含介紹信等),由各委室主任或經授權的副主任簽批用印;加蓋市政協機關工會印章的公文材料等,由市政協機關工會主席簽批用印;以上各類公文如原稿已經上述領導簽發,則可分別用印。開具介紹信、證明、便函等函件時,必須保留領導簽批的原件。 三、印章管理人員鑒印時必須嚴格執行審批手續和登記制度,對不符合用印手續、規定,或公文不符合規范的,印章管理人員有權拒絕用印。鑒印人員必須嚴格保密制度,不得外泄秘密事項。 四、市政協和市政協辦公室的重要文件(如政協全會的選票等)需要由印刷廠或其他單位印制時,須經領導批準并由相應的印章管理人員監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