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市政協機關黨組會議修訂)
根據市委組織部的有關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市政協機關干部出國(境)管理監督工作,制定如下規定。
一、建立完善登記備案人員信息庫,做到應備盡備
根據有關文件要求,科級以上人員須履行登記備案手續。由市政協辦公室秘書科對備案人員進行匯總后報上級有關部門登記備案,并及時做好撤銷及變更備案等工作。
二、集中保管出國(境)證件,做到應交盡交
(一)在職市管干部的證件管理
1.在職市管干部出國(境)證件由市委組織部集中保管。
2.在職市管干部回國(境)后五個工作日內應主動將證件交還市委組織部,逾期未及時歸還的應向市委組織部書面說明情況。對于經催繳仍不交出所持出國(境)證件的,市委組織部將會同市紀委視情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二)退休市管干部和本機關科級干部的證件管理
1.由市政協辦公室秘書科對退休市管干部和本機關科級干部持有的因私出國(境)證件實行集中統一保管。
2.對因私出國(境)的退休市管干部和本機關科級干部,按規定應在回國(境)后五個工作日內,將所持因私出國(境)證件交由市政協辦公室秘書科集中保管。逾期未及時歸還的應向市政協辦公室書面說明情況。對于經催繳仍不交出所持出國(境)證件的,將上報市政協黨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停止審批其當年及下一年度因私出國(境)申請事項,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3.新提任的科級干部,在提任前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應于其任職后五個工作日內,將證件上交至市政協辦公室秘書科。
三、實現常態化管理,做到應防盡防
(一)突出重點,全面核查。重點核查以下7類問題:
1.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的;
2.違規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
3.瞞報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
4.未經組織批準擅自因私出國(境)的;
5.未按審批要求擅自變更因私出國(境)行程、日期等的;
6.瞞報因私出國(境)情況的;
7.審批因私出國(境)事項把關不嚴的。
對在核查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特殊情況要及時掌握上報。
(二)動態管理,加強督查。市政協辦公室將定期開展因私出國(境)證件集中清理收繳工作,依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相關信息,對報送情況逐人核查,對瞞報、漏報的,責令限期上交。
(三)嚴肅紀律,杜絕違規。對在集中清理收繳因私出國(境)證件工作中態度消極、行動遲緩、錯報漏報的相關人員,將上報市政協黨組,并暫停相關人員的出國(境)審批工作。
(四)高度重視,加強學習。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原則性強,責任重大,機關各委室、下屬事業單位應高度重視,加強對有關政策規定和工作要求的學習,做到人人知曉,人人遵循。
本規定由市政協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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