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市政協機關黨組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政協機關物資采購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定制度,結合市政協機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二條 職責歸屬。機關成立以秘書長為組長、辦公室主任為副組長,辦公室分管副主任、行政科科長或負責人、機關黨委紀檢委員、財務人員、采購人員、物資管理員為組員的采購領導工作小組。辦公室負責機關物資采購管理工作,辦公室行政科具體落實機關物資采購及管理配置工作,按規定配備相關采購人員。
第三條 職責分工
(一)行政科科長或負責人職責。熟悉掌握政府采購政策;修訂采購方案,審查采購預算,制定采購規程,確定采購方式;處理與采購有關的質疑投訴,對采購工作進行全程監管;落實先審批后購買制度;落實采購物資先驗收登記入庫,并填報《市政協機關物資入庫、出庫審批單》后再啟用的制度,對先使用后補簽、手續不完整即使用的現象要及時給予制止;指導協調相關委室、科室及下屬單位采購事宜。
(二)采購人員職責。負責機關日常運轉的物資采購,辦理單位采購項目招標文件起草、合同會審,開標、評標等工作,協同相關人員辦理所有采購物資的登記、技術指導等,負責采購檔案資料的收集、裝訂、歸檔,相關文字及數據的收集統計申報、迎檢材料準備等,參加采購及相關業務的學習培訓。
(三)機關黨委紀檢委員、財務及物資管理人員職責。紀檢委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規定對采購事前、事中、事后進行全程監督;財務人員負責采購項目的預算、審核、申報等;物資管理人員負責協調使用人物資保障需求等事宜,督促采購人員按規定采購配置物資,對采購項目物資進行驗收登記、分發調撥、保養修繕等。
第三章 采購方式
第四條 執行標準。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貨物和購買服務,必須通過福建省政府采購網平臺實施采購,不得自行采購或在其他平臺采購。
(一)采購預算金額達到采購《目錄》金額起點,即5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實行政府集中采購,須填報《市政協機關采購招標審批表》(見附件1),送有關部門核定后,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
(二)集中采購項目資金在50萬元以下的,可以委托政府采購中心或政府委托的社會代理機構采購,也可自行采購,自行采購須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詢價等方式進行。
(三)自行采購金額5千元及以上的須訂立合同。必要時由行政科成立驗收小組,組織相關人員或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中介機構一同驗收、在驗收報告上作出結論性意見、并簽名蓋章,驗收人員對驗收報告的真實性負責。報銷須附上驗收報告材料。
(四)通用設備不能及時參加集中采購的,須報秘書長及主席簽批后,方可采取跟單采購等方式進行。
(五)根據《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確定采購項目的屬性,若無法確定的,以有利于采購實施的原則確定,屬于特殊采購的項目,委托政府代理機構采購。
(六)采購預算金額在《目錄》金額起點以下及《目錄》外的項目可以自行采購。
第四章 采購程序
第五條 申報流程
(一)由物資使用委室填報《市政協機關采購及修繕審批單》(詳見附件2)。經審批后,提交辦公室行政科統一匯總調配。行政科要確保單位物資物盡其用、不浪費、不閑置,確實無法調劑的,先告知使用委室并辦理采購。
(二)采購人員依照財政批復的采購預算按規定執行采購,當年度未批復的,須辦完批復調整手續后方可執行采購。
(三)采購員按照“信息發布、文件編制、組織評審、公示結果、合同簽訂、組織驗收”的程序,填報《市政協機關采購招標審批表》或《市政協機關采購及修繕審批單》。招標信息發布時間不少于五個工作日,評審結果公示時間不少于三個工作日。
(四)供應商履行合同后,由采購員填報《市政協機關物資入庫、出庫審批單》,并對接技術員、物資管理員、使用人進行驗收登記、安裝指導、辦理報銷結算等。
第六條 審批權限
(一)列入年度預算的采購項目,單項支出5萬元—30萬元(含)的須經市政協機關黨組會議研究通過;單項支出30萬元以上的須經市政協黨組會議研究通過。
(二)未列入當年度預算追加的采購項目,須書面申請,經委室主任核準,會計確定經費來源并審核、報秘書長審簽、分管副主席或主席審批后,送財政調整、批復。
第七條 詢價要求
(一)由采購人員和申請委室等2人及以上參加詢價,隨機選擇3家及以上符合資格的供應商,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
(二)行政科組織采購小組成員共同公開開標,以最低價中標,經參與成員簽名后確定供應商。
(三)由采購人員填報《市政協機關采購及修繕詢價記錄表》(見附件3)并擬訂合同、組織實施。
第五章 采購監管
第八條 機關物資采購必須在采購領導小組及駐會紀檢組的監督下進行,參加采購的人員須恪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清正廉潔,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按《政府采購法》等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九條 本規定適用市政協機關,所屬各事業單位可參照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