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市政協機關黨組會議修訂)
為進一步規范和提升市政協機關公務接待工作水平,現結合市政協機關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接待機構及職責
辦公室(具體工作由行政科承擔,下同)是主管機關接待工作的職能部門,具體負責接待對象的食宿行安排和市政協機關重大活動的后勤保障,協同機關各委室做好接待工作。
二、接待對象及范圍
接待對象主要是指上級和兄弟地(市)級政協系統人員來莆指導、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的來賓。具體如下:
(一)全國、省政協領導、委員、委辦室(局)領導及隨同人員;
(二)兄弟城市(市、州、盟)政協領導、委辦室領導及隨同人員;
(三)本市縣(區)政協領導及機關工作人員等。
其他有特殊情況需要接待的,須經市政協主要領導或秘書長批準。
三、接待任務分工
(一)辦公室負責接待全國和省政協主要領導及隨同人員,各兄弟地(市、州、盟)級政協主要領導及其隨同人員,縣(區)政協主席及辦公室工作人員,全國、省政協委員的食宿安排和用車保障。
(二)各相關委室負責接待全國政協、省政協及兄弟地市政協對口業務來莆人員;本市內縣(區)政協分管領導及各相關委室工作人員,以及各自組織開展的調研視察、學習考察及其他活動等有關人員。
(四)根據臨時工作的需要,市政協領導或秘書長可指定相關委室負責接待有關方面的來莆人員。
四、接待原則及標準
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于公務、嚴格標準、務實節儉、熱情服務、安全周到、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一)來賓來莆進行視察調研、學習考察等,按照對口、對等的原則安排。對口,即陪同人員與來賓業務工作相同或相近;對等,即陪同人員與來賓職級相當(省部級以上領導除外)。
(二)廳局級以下接待標準按市委、市政府文件規定執行,省部級接待標準參照“三公平臺”標準執行。每批客人原則上只安排工作餐一次,工作餐標準應按有關規定執行。來賓住宿費用按政府協議價由客人支付。來賓需要用車的,原則上只保障市內接送。
五、接待辦理程序
(一)辦公室接到上級或外地政協有關來莆的接待函后,要及時按規定辦理報批流程。
(二)相關委室根據領導批示意見,主動與來賓溝通對接,制定接待方案,有實地調研的要通知相關縣(區)政協。來賓中有副廳級及以上領導的,應向市委報告或請示,并印制接待工作手冊(具體見公務接待流程圖)。
(三)辦公室行政科將接待安排情況反饋給相關委室,并根據情況變動及時調整。接待任務完成后,各相關委室配合行政科核對、結算和報銷相關接待費用。
六、接待紀律要求
(一)接待過程要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實施細則精神,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二)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安排與公務無關的活動,不得安排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等。
(三)來賓活動和用餐,一般由分管領導和相關委室負責人對口陪同,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同人員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陪同人員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
(四)建立公務接待清單制度。接待活動結束后,行政科負責填寫市政協機關國內公務接待清單(見附件2),如實填報接待人數、用餐標準等接待費用明細,由相關負責人審簽,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證。
(五)及時辦理結賬。原則上每月同定點酒店、賓館結帳一次。公務接待報銷時必須附有接待審批單、消費明細單、接待清單、正式發票和單位公函,否則一律不予報銷。
承辦上級政協系統在我市召開的全國、全省性工作會議及其活動等公務接待,參照相關規定執行。
附件:1.《市政協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審批單》
2.《市政協機關國內公務接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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